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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决定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按照优良和不良信息纳入评分,最后按照得分多少将医疗机构信用评定为四个等级,并且将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运用到医疗卫生行业许可、监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制度,在省级“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中不列入抽查范围。具体是如何进行评价的,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聊聊。
《山东省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执业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医疗机构履行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做出的公开承诺、依法执业自查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由此可见,作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方面:加分(优良)信息和扣分(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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